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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9-05-09 20:37:55  来源: 长春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点击:1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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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工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是推动新一轮振兴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主心骨。为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工业跨越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五大发展”理念要求,全面推进传统产业品牌化、支柱优势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着力推动工业向创新发展、集群发展、高端发展、品牌发展、开放发展、绿色发展转变,促进工业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努力打造东北产业转型创新发展试验区、东北亚区域性开放合作创新中心、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强市。

        (二)发展目标。

        ——规模总量明显壮大。到2020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产值13000亿元以上,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5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分别达到8%以上,增速高于全省工业的平均水平,在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中实现争先进位。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到2020年,重点工业企业研发费用(R&D)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2%以上,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率达到40%左右。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和行业中试中心分别达到200家、50家和30家,重点建设10个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产业结构明显改善。到2020年,三大支柱优势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75%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5%左右。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的比重达到50%以上。

        ——质量效益明显提升。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150亿元,年均增长9%。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率达到27%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50万元/人,新产品产值率达到50%以上。

        ——节能减排水平明显提高。到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22%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3%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

        二、着力提升工业规模实力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对大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的培育力度,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四)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通过担保、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15万元。

        (五)加大对重点项目支持力度。对城区、开发区新引进投资2亿元以上、县(市)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且签约后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点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

        (六)加快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县(市)区、开发区按照规划方向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重点支持培育汽车及零部件、农产品加工、轨道客车、绿色食品、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制造、医药健康、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集群。对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在优先享受市级涉企有关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额度上再增加10%;对产业集群产值规模首次达到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

        (七)推动传统产业品牌化。鼓励培育名企名品名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或吉林省名牌产品、长春市著名商标或长春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首次采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经正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经正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八)促进支柱优势产业高端化。鼓励传统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加快产品技术升级换代,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强链、补链、建链向高端化发展、服务化延伸。对龙头企业从域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配套企业的,配套企业建成投产实现正常供货后,视其贡献大小给予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给予配套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经认定,对我市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中高端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九)推进新兴产业规模化。在进一步巩固发展汽车、农产品加工、轨道客车等支柱优势产业的同时,着力培育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后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把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及医药、新能源汽车打造成为新的千亿级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十)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支持我市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获取国内外高端品牌、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和销售渠道。经认定,对兼并重组国内外先进企业,并在我市投资建厂或提质扩能的,按照兼并重组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加大支持力度。

        (十一)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程,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2亿元,且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高于50%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十二)实施基础能力提升工程。对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资助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承担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首次采用列入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计划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项目,按照合同价款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十三)推动制造业企业服务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转变,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对此类项目可用市财政专项资金按合同执行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实际使用银行贷款的数额予以贴息。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专业化服务,由工业企业中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用水、用气价格高于原母体企业的,按原母体企业价格执行。

        四、全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十四)加快推进国企国资改革。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和股份制改造,推动有条件企业实现上市。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本经营管控体系,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提高国有资本在工业领域的投资和引领能力。推动一汽集团、长客股份、东北工业集团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剥离,扎实有序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十五)深化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探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网等“四张清单一张网”。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出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支持引导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引导民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六)扎实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改革。支持在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将不低于70%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在岗创业,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正职领导因成果转化需要在有关企业兼职取酬。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十七)全力推动企业降低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和中小微企业收费减免规定,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落实国家扩大“营改增”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减税、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征收和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扩大企业直购电试点范围,推动重点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购电业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五、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十八)加快推进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长新设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资助。

        (十九)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力度。充分发挥我市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基础作用,着力在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二十)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加大创新成果转化奖励力度,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按产业化过程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经认定,对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型产品且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实现产业化的通过股权投资和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一)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对我市企业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的制造业企业,对其保费支出给予补贴。

        (二十二)鼓励企业建设众创空间。推进骨干企业与产业链、技术链上的中小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的有机结合,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闲仓库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一批众创空间。支持各类主体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的场地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

        六、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二十三)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鼓励企业以新设、并购、参股、技术和品牌投资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国经营。经认定,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建立销售渠道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投资新区域和新领域、带动相关产业“抱团”出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参展费用适当补贴。

        (二十四)进一步加大引智引技力度。鼓励吉商返乡创业,吸引外来企业家,留住本土企业家。对带技术、带项目在长领办、创办企业的高校院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经认定,对企业引进掌握世界一流成果和技术的创新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十五)促进跨境电商和新型加工贸易发展。加快兴隆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和吸引产业集聚。推动兴隆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商直邮进口业务,筹建国际快件监管中心。鼓励在兴隆综合保税区创新加工贸易发展方式,推动加工贸易由水平分工变为垂直整合,变“两头在外”为“一头在内、一头在外”,提高本地化制造率,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六)加快推进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加快推进中德工业园、中韩产业园、中泰产业园、中俄科技园、中古产业园等一批国际合作园区建设,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和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合作共建国际合作园区。对新建的国际合作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当年投入的3%给予补助,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重点国际合作园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七、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二十七)加快发展智能制造装备。面向汽车、轨道客车、光电信息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化生产线、专用数控机床等智能制造装备及系统研发和产业化。对智能制造研发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扶持。对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扶持。

        (二十八)大力实施智能化改造工程。加快推进传统企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推进工业机器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对于企业新建的智能工厂(车间),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现有的工厂(车间)进行智能化改造,按照改造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二十九)深化工业互联网在制造领域应用。积极鼓励下一代互联网、4G/5G、NGB等网络技术在制造业的应用,引导和推动区域示范性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及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开发生产经营与制造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完善工业互联网应用环境。对列入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列入区域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及服务体系建设示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八、再造开发区引领创新新优势

        (三十)发挥长春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研究出台支持长春新区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高新区和净月区申报设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兴隆综合保税区争创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在长春新区、兴隆综合保税区和国家级开发区试行“零收费”,除资源类、补偿类收费外,免征涉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地铁建设基金)。

        (三十一)促进开发区整合与优化。鼓励地域相邻、功能相近的开发区整合发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鼓励综合实力较强的开发区整合体量较小、发展较慢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实行合作共建、共同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区与行政区深度融合,探索建立开发区与行政区体制合一的开发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设立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新型产业化示范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国家级园区。

        (三十二)加快推进开发区产城融合。优化开发区产业、城市和生态功能,合理确定产业、公共服务、居住和生态用地比例。提高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城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要达到“九通一平”,县域开发区要达到“七通一平”。拓宽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渠道,支持开发区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共办“区中园”。

        (三十三)提高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水平。鼓励开发区根据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功能定位,着力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园、航空信息产业园、光电产业园、生物产业园等新型园区建设。研究制定对新型特色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以奖代补政策,对城区新建的特色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当年投入的3%给予补助;对县域新建的特色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当年投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园区年度内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十四)加大工业和科技地产开发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开发区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方式建设工业楼宇、工业厂房、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用房等工业和科技地产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保证本区域重点工业地产和科技地产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不以工业地产、科技地产项目名义变相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前提下,按栋按层进行产权分割。按照经规划、建设、消防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面向工业企业、科技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销售。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行使监管职能,加强售前、售后管理。

        九、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

        (三十五)推进绿色改造升级。加强传统行业技术装备的升级改造,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优先扶持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变压器能效提升、能量系统优化、可再生能源替代、绿色照明等国家鼓励的重点节能项目,对于企业年节能量达300吨以上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节能量给予奖励,每吨奖励300元,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三十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组织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提升工程,着力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较高技术装备水平、资源利用率高、废物排放量少的综合利用企业。对于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尾矿综合利用、废液综合利用等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并按期达产达效,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于由市本级推荐并争取到国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财政补助项目,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三十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鼓励企业采用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产品竞争力。对列入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已完成全部淘汰任务的企业,参照国家、省相关支持办法予以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落后设备淘汰标准,更新电机、变压器等用能、用水设备,总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15%,予以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三十八)鼓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改造。实施安全生产改造示范工程,推广共性、关键的安全生产技术。指导、督促企业应用安全生产监管平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等工作。加快智能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加快安全生产管理与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危险品生产储运设备设施等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对进行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换代升级的企业,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十、强化保障措施

        (三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春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市长担任,实施对全市工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作的高位统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成立长春市工业转型升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工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政策、重大举措提供咨询评估。

        (四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推行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构建方便快捷、信息共享、纵横联动、全程监察的网上并联审批机制,落实领办代办、容缺受理、超时默认、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

        (四十一)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对工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适度增加工业发展资金规模,到“十三五”末期,资金总额力争达到10亿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等方面的重要引导作用,组建长春市工业投资集团。建立长春市产业创新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民营经济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予以资本金注入等支持。

        (四十二)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融资服务机构作用。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引导政策性投资公司降低投资门槛,扩大助保金池贷款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拓展服务范围,扩大服务领域。

        (四十三)促进人才优先发展。以重大项目、产业联盟为载体,引进一批智能制造领域国际、国内一流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等优先用于支持领军人才安居长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项目经费资助。实施长春市千名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开展“长春工匠”“首席工人”评选活动。

        (四十四)强化工业用地保障。支持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对省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重大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推动产业用地使用权“长期租赁”的供应方式,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探索采取公告协议方式供应。

        (四十五)完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研究建立新产业、新业态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工业转型升级指标统计体系。建立和完善工业转型升级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转型升级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进一步完善全市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转型升级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对在年度综合考核中位居前列的开发区给予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省直驻长单位按有关规定可参照执行。